加上《民法典》第1131條也有規定,即便姑姑死後沒繼承人,但在她生前有盡義務奉養她的人,
「也可以請求分得適當的遺產」,所以根據以上的狀況,劉女是有權繼承姑姑遺產,銀行的說法不成立。
原來非親生的子女也能繼承遺產!雖然相信銀行之所以這樣說,只是為了保障用戶的權益,
但不知道大家對於銀行的作法有什麼樣的想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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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上《民法典》第1131條也有規定,即便姑姑死後沒繼承人,但在她生前有盡義務奉養她的人,
「也可以請求分得適當的遺產」,所以根據以上的狀況,劉女是有權繼承姑姑遺產,銀行的說法不成立。
原來非親生的子女也能繼承遺產!雖然相信銀行之所以這樣說,只是為了保障用戶的權益,
但不知道大家對於銀行的作法有什麼樣的想法呢?